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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21 11:41)    点击:201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 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 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 组成仲裁庭

  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四)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五) 开庭审理

  1、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3、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核对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 仲裁调解

  在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上文已列名,在此不予表述

  (七) 裁决

  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注:仲裁裁决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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